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檢警偵辦三歲女童疑似受虐致死案,向法院聲請羈押方姓生母及胡姓同居人,台南地院一日裁定胡男押禁見;另方姓生母因已懷孕達五個月以上,依法不得羈押,法官准予限制住居所。
八月卅日晚間十時許,女童被母親及同居人送至醫院急救後不治,醫護人員發現女童全身瘀傷疑似受虐通報警方,檢察官八月卅一日相驗發現女童身上有多處傷痕大面積瘀血,頸部、口、鼻有捏掐及出血痕跡,初判女童傷勢是棍棒和徒手重力所造成,方女及胡男兩人僅承認管教失當,但否認凌虐,供詞避重就輕。
檢察官以二人涉嫌殺人重罪,有逃亡、滅證及串證之虞,聲請羈押禁見;台南市社會局也認為女童受虐情節嚴重,依兒少法提起獨立告訴。
台南地院一日下午召開羈押庭,認胡男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傷害致死罪、凌虐致人於死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嫌疑重大;又胡所供行凶過程與同案方母所述顯有出入,且與卷內事證不符,尚待後續調查釐清,案發後又將現場打掃清潔、送醫前並更換被害人衣物,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由於方女懷孕廿二週又三天即五個月以上,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後兩個月未滿者婦人,不得羈押。因此法官僅對方女限制住居候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