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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前體育局長收賄 判8年4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前體育處(已改制為體育局)處長孫清泉,被控於十一年前收受業者賄賂,以協助優先承租場地。台北地院審理後,依貪汙罪將他判刑八年四月、褫奪公權六年。全案可上訴。
本案台北地檢署原本首度偵結後不起訴,經提起再議後,台灣高檢署撤銷發回並命令起訴,北檢重新分案後,去年的九月二日依貪汙罪嫌將他起訴。
判決指出,檢方指控孫員的貪汙犯行共十罪,全部成立犯罪,其中九罪為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一罪為違背職務收賄罪;十次收賄不法所得共三十五萬元,每次收賄不到五萬元,依刑法規定應予減刑。
孫清泉從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任職北市府體育處處長,任期到一0一年三月。他被控於九十九年至一0一年間,利用民間團體申辦體育活動的機會,以每場四萬至五萬元或活動每日二萬元的代價,收受業者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