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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修正案 司法官侵犯權利遭判刑 人民可求國賠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行政院會二日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除修正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也明確定義「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法彰顯政府重視並貫徹憲政法治、保障人民權益的決心,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新聞稿指出,國賠法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施行,除配合「開放山林」政策外,其餘條文皆未曾修正,為健全法制、與時俱進,因此通盤檢討修正。
國賠法現行條文共十七條,未分章,修正後將達四十三條,並分為總則、賠償程序、求償程序、附則等四章。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會後說明指出,此次修正分為「精進機關作為」以及「保障人民權益」,精進機關作為部分,修法後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負國賠責任後,若怠於向公務員、團體或個人、第三人求償,其上級機關可以代為求償。
鍾瑞蘭也說,為保障人民權益,這次修正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國家賠償責任要件,現行是法官、檢察官執行偵審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權益時,現行是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民眾可申請國賠。
鍾瑞蘭表示,草案修正後,不只職務上之罪,而是法官、檢察官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或是遭免除職務或撤職的懲戒處分確定,民眾就可主張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