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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智障女子 男判4年半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某庇護工場林姓業務人員,三年前帶中度智能障礙女子外出販售餅乾時,趁機對其性侵得逞,還在倉庫對她摸胸。一、二審均依妨害性自主罪將林男判刑四年六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林男從民國一百年間起在該庇護工場擔任業務員,負責開發客戶、帶身心障礙學員外出銷售、載送貨物等。被害的女學員則於一0七年四月間,到該工場學習製作糕餅與販售。
一0七年八月間,林男開車載該名女學員外出購賣餅乾,將車子停到停車格後,突然伸手撫摸被害人的胸部,並親嘴及以手指性侵得逞。同年九月間,他在庇護工場地下室的倉庫,再度對該名被害人襲胸、親吻得逞。
女學員受害後不懂得對外求救,後來因其行為舉止有異遭社工發現,經訪談後才知遭林男性侵,報警處理。林男到案否認對女學員性侵,但坦承有對其摸胸。
法院審理後,依相關卷證資料、女學員說法與證人證述,認定林男確實有性侵女學員,認定他僅為滿足自身性慾,利用女學員心智缺陷、不知抗拒而趁機性侵,致她身心受創,至今未獲女方原諒及和解,依法判刑四年六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