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有前科的吳姓男子開小貨車發生車禍,警方到場,吳不但拿出張姓友人的彩色影印駕照供核對身分,還在酒測單上冒簽友人姓名,警員發現駕照照片和本人不符,經通知張姓友人到場,吳男才坦承假冒身分,法官依偽造署押罪判他三個月確定。
吳男於今年二月廿五日下午一點多,在永康區崑大路發生車禍,警方據報後前往現場處理,並對吳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吳因冒用張姓友人身分供警方核對身分及冒簽酒測單被移送偽造文書罪嫌,經台南地院依簡易判決有期徒刑最低刑度兩個月,吳不服判決,提上訴。吳男坦承在酒測單上簽他人名,但辯稱非有意偽造文書,他容易焦躁,當時天氣熱車子也沒冷氣,且又在通電話,一時緊張不小心寫到友人名字。
二審不採信吳男的辯詞,法官認為此案是被告自己上訴,依法原本應不得諭知較重於一審刑度,但此案是一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自不在此限。二審說,吳男有妨害自由前科,於一0八年十一月間執行完畢,前案執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罪,為累犯,依規定應加重其刑,但一審卻未加重其刑,明顯屬判決適用法條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