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sidebar Skip to footer

高院撤銷南檢執行指揮 翁茂鍾不必再服刑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炒股案被判刑一年,檢察官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但翁男未實際履行社會勞動,涉犯偽造文書罪。南檢日前撤銷其易服社會勞動、要求服刑。翁男聲明異議,台灣高等法院十日裁定撤銷南檢的執行指揮,翁男可不用再服刑。

涉與司法人員不當接觸的翁茂鍾,因涉犯證交法等案遭判刑一年,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確定,台南地檢署核准他易服社會勞動,一年刑期折算二千一百九十六小時社會勞動,並以一0一年一月三日為履行起算日。

翁男同年九月二十五日履行完畢社會勞動,簽請結案。但後來被查出警方包庇,翁男的勞動內容、時數不實,南檢今年五月二十四日依偽造文書罪嫌將翁男起訴。台南地院九月七日判將他判刑二年二月。

南檢決定撤銷該案的易服社會勞動處分,應執行原刑期約一年。翁男不服,主張其社會勞動已逾七年行刑權時效,不得再予以執行,向高院聲明異議。

高院認為,本件行刑權時效自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算,行刑權時效已於一0七年間完成,已逾七年時效,檢方卻於今年六月撤銷其易服社會勞動,於法不合,因此裁定撤銷南檢執行指揮。本件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