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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擊人妻致死 小王判15年8月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竹市男子吳信宗與王姓人妻發生婚外情,雙方因財務問題起爭執,竟持電擊棒將她電擊致死、棄屍野外,三天後,他自知難逃法網向警方自首。一審考量吳男未真誠悔悟,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二審認為本案已達成和解,改判十五年八月,最高法院維持原判定讞。
判決指出,吳男與已婚的王女於前年婚外情,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間九時許,吳男開車接王女下班,返回吳男位在新竹市延平路的住處,兩人喝酒聊天到次日凌晨,談及經濟壓力及婚外情時,發生爭執。
吳男氣得用棉被悶住王女口鼻,再拿電擊棒連續電擊王女胸、腹部,直到她死亡才停手。他用繩子綑綁王女後,將屍體裝袋放在床上。
王女丈夫不見妻子,二十四日上午報警,質疑與吳男有關。吳男向警方表示不知道王女行蹤,但為免犯行敗露,二十六日清晨開車將棄屍在新竹縣竹東鎮柯湖路。不久,他自覺難逃法網,同日下午到派出所自首。
一審新竹地院指出,吳男電擊王女至全無反應,殺意甚堅,他雖符合自首要件,但考量並未真誠悔悟,不予減刑,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高院審理時,吳男供稱兩人都有喝酒,王女也出手打他,才會一時失手,並非故意要殺害王女,僅涉犯傷害致死罪。但合議庭仍認定他是故意殺人且遺棄屍體,考量已達成和解,因此改判十五年八月、褫奪公權八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