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上櫃公司「宏大拉鍊」董事長洪寶川,被控於十多年前起三度挪用宏大公司的銀行存款,共計八百八十二萬餘元,造成公司受到損失。士林地院審理後,依三個商業會計法中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將洪男合併判刑一年二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洪寶川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向宏大龍潭廠長謊稱,公司與供應商的付款方式改為月結現金,又向財務主管說他要借用貨款,使財務部開支票二百八十二萬餘元給洪男。洪男直到次年二月才用自己的錢支付帳款給供應商。
一百年四月間,洪男二度向龍潭廠長謊稱另一家公司為配合宏大趕工,要求將同年三月的付款方式改為月結現金,也向財務主管說要借用該公司貨款,再次挪用三百四十萬餘元。同年八月才自付貨款。
一0三年二月,洪男又向財務主謊稱借用某供應商的貨款二百五十九萬餘元,並挪用同額支票,後來才自行開票付款。
洪男三度挪用銀行存款,後來雖都有還款,但導致公司受有二千七百一十六元的利息損失,被檢方依違反商會法起訴。
士院審理後指出,洪男擔任宏大董座,不思適法經營公司並維護全體股東權益,三度挪用存款,但審酌在他承認犯行及公司所受損失利息不高,依法判刑一年二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