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十年前爆發中小學營養午餐索賄弊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依貪汙收賄罪將十名校長判決有罪、五人無罪。最高法院十五日駁回樹林高中前校長張世明等六名校長上訴,分別判刑一年十月至四年二月定讞,四人發回更審,另有五名校長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昨日判決有罪定讞的六人包括張世明(四年二月)、義學國小蕭道志(四年二月)、義學國小張崇仁(三年七月)、江翠國中黃耀輝(二年四月)、新埔國小張萬隆(二年二月)、二重國小劉創任(一年十月),均須入獄,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
至於網溪國小潘教寧、林口國小蕭茂生、中和國小傅育寧、集美國小吳永裕等五人,則獲判無罪確定。
至於蘆洲國小柯份(更一審判刑四年)、安和國小趙榮景(四年四月)、樹林國小葉振翼(三年七月)、埔墘國小吳玉美(二年)等四人,最高法院昨日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判決指出,金龍盒餐公司供應積穗國小營養午餐,發生餐桶長蛆事件,新北地檢署追查發現,新北市歐克、金馬、津津等團膳業者,為取得午餐標案或供餐缺失時獲較輕處罰,自民國九十一年至一百年間行賄校長。
業者從每名用餐學生每餐約四十五元的餐費中,抽取二到四元回扣,或每件採購案以十萬至五十萬元統包計算回扣,再分別以雜誌、報紙內夾帶現金,或將錢裝進水果盒、茶葉罐方式,送入校長室行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