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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案 3公務員有罪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七年前發生氣爆案造成三十二死、三百多人受傷,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當年負責氣爆箱涵驗收的下水道工程處幫工程司趙建喬、副工程司楊宗仁、工程員邱炳文等三名公務員,參與管線埋設及驗收,卻未親自詳實查驗,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二年六月至三年六月不等。最高法院十五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國一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十一時五十九分,高雄市三多、二聖、凱旋等路段,因華運公司輸送給李長榮化工大社廠的丙烯大量外洩,引發大氣爆,造成三十二人死亡、三百多人輕重傷嚴重公安意外。
高雄地檢署偵辦後,依公共危險、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時任秘書長趙建喬等三名公務員、李長榮化工董事長李謀偉、華運公司員工九人,共計十二人被起訴。
一審高雄地院將趙建喬、楊宗仁、邱炳文等三人均判刑四年十月,李謀偉及榮化公司廠長、員工等六人均判刑四年;華運工程師、領班、操作員三人,各判四年六月。
二審高雄高分院去年四月宣判,認為趙員等三人負責二十一年前的下水道設計、監造與驗收,卻未檢查出箱涵包覆四吋管線,完全懸空於排水斷面,缺乏防蝕效果,以致在輸送丙烯時無法承受壓力,是導致爆炸的主因,將趙、邱改判三年六月,楊改判二年六月。二審也指出,李謀偉等九名廠商人員,基於公司分層負責,未違反必要的注意義務,也未能預見會爆炸,罪證不足,改判九人無罪。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