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區陳先生問:我是某家公司的董事長,聘請林先生擔任公司總經理,惟公司並未授權林先生從事投資業務,本公司也不是以投資為業,林未經董事會同意且於公司財務長反對之下,竟以其名義代表董事長與其他公司簽署投資協議書,並且擅自挪用一千萬元資金給其所投資的公司,造成本公司損失一千萬元,請問本公司可依何種理由向總經理請求損害賠償?
答:《公司法》規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又股東會、董事會在決議之後,亦得由經理人執行之。陳先生所提,在本例如果公司章程或契約沒有規定總經理得對外投資或轉投資,總經理並無權限作對外投資或轉投資。雖然總經理會抗辯基於分層負責的理由,其仍有決定對外投資或轉投資的權限,但是,《公司法》規定經理人不得逾越權限,因此如果沒有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的授權,總經理對外投資或轉投資之舉,仍屬逾越其權限的行為。
經理人逾越權限的行為,通常即為違反委任契約的行為,公司得依民法委任契約規定請求賠償。又《公司法》規定,經理人逾越權限造成公司損害時,應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再者,公司的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對於公司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因其逾越權限的投資或轉投資行為造成公司的損害,亦應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經理人對公司應負受託人義務的違反結果。
依陳先生所述的事實,林先生似已逾越作為經理人的權限,且造成公司損害,有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且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公司可以向總經理請求賠償。(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