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一名李姓槍砲要犯,於民國八十四年自中國走私大批槍彈被查獲,翌年被起訴交保,但李男卻在法院審理期逃逸,因超過二十五年法定追訴期仍沒被緝捕歸案,最近獲屏東地院免訴判決。
檢方調查,李男於八十四年七月間,與胞弟及蔡姓男子等七人共組走私槍械集團,自中國走私霰彈長槍、黑星手槍及子彈至台灣販賣,同年十月間被檢警查獲大批槍彈。
檢方於八十五年依違反槍砲及懲治走私條例等罪起訴李男等人,李男被交保,卻在法院審理期間屢次傳喚未出庭,屏東地院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發布通緝,其餘涉案被告陸續被判刑。
屏東地院表示,李男涉販賣槍彈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八十六年修正前的法定最高本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經發布通緝後,追訴期應為二十五年,從實施偵查日算起,追訴權時效應至今年六月二十四日,因迄今還未將李男緝捕歸案,依法諭知免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