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南區王小姐問:我老公長期工作收入不穩定,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經濟更加困窘,生活不順遂,他酗酒成癮,動輒出言辱罵,經常晚上吵鬧不睡覺,也不讓我休息,嚴重影響我隔天正常上班作息,身心瀕臨崩潰,我曾至精神科就醫服藥治療多年,丈夫不同意協議離婚,只好走訴訟離婚途徑,卻苦於家庭紛爭,難以提出證據證明,只能對丈夫辱罵行為私下錄音存證。請問,未經配偶同意而錄音,是否違法?該錄音光碟資料可在法院當證據嗎?
答:按私人錄音、錄影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如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自非法所許。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再者,依我國審判實務見解,亦肯認私人就其因被追訴犯罪而為蒐集有利證據之情事,除得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保全規定,聲請由國家機關以強制處分措施取證以資保全外,如自行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行為,既不涉及國家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仍可為證據。
王小姐縱未經其配偶同意而錄音,然王小姐係為保全其配偶不法行為之證據,該錄音行為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又該錄音光碟內容如係出於王小姐配偶(即受錄者)之自由意志,而非強制不法錄製取得,且內容主要係王小姐與其丈夫間之行為及對話,並非竊錄其他第三人間非公開之談話或活動,王小姐私下錄音行為,尚無違法取證問題,當屬適法,則該錄音光碟內容可庭呈法院當證據。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