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陳姓工程師五年前受命前往基隆市和豐橋探勘水文,不料路旁的鐵欄杆因鏽蝕斷裂害他墜橋身亡,陳男的五名家人提出國家賠償訴訟。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市府疏於維護橋梁、確實有疏失,判賠二千一百二十四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基隆市工務處河川水利科委託進行雨水下水道工程,創聚的陳姓工程師於一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往和豐橋探勘橋下水文。
陳男倚靠在橋上的倒U型鐵欄杆,往下俯視大排水溝時,鐵欄杆突然斷裂,害陳男墜下十三公尺高的橋下,送醫不治。
陳男的家屬認為,案發地屬市區道路,欄杆為道路附屬設施,目的在防止行人不慎墜落,基隆市府任憑欄杆鏽蝕,毫無支撐力,管理失當,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市政府抗辯指出,欄杆是當地社區建商設置,產權未移交市府,市府也未徵收,不屬公有公共設施。陳男是因工作俯視橋下大排水溝,重心不穩不慎翻落,與欄杆是否欠缺管理無因果關係。
一審基隆地院認為欄杆設在市府管理的道路,市府應注意危及使用人安全的問題,一旦發現欄杆不足以防止行人墜落即應除去,並重新設置護欄,家屬請求國賠有理,判市府應賠償二千六百多萬元。
二審高院指出,該欄杆已鏽蝕,市府沒有維護或設醒目警告標示,應負國賠責任。審酌陳男五名家人的經濟狀況,判決市府應賠償二千一百二十四萬元。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