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雖然本土疫情趨緩,衛生福利部次長石崇良九月卅日表示,疫情何時結束不可知,需要有更長期抗戰的準備,若法規有不及之處,會檢討及適時修正。
石崇良也說,使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發布的限制措施,大概有八項,這屬於情況緊急或囿於修法緩不濟急所做的臨時性措施,包含出國限制、延長移工在台工作時間、停止召開股東會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召開「行政命令、一般處分之法定程式及法制監督機制-防疫措施法制爭議」公聽會,石崇良、法務部次長陳明堂等人列席。公聽會主要討論綱要包括,防檢疫措施概括授權條款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要求、各級警戒防疫措施及裁罰規定的法律定性等。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發言時提到,疫苗公費接種對象的順序表的定性為何,是職權命令或給付行政或行政命令還是法規命令等,這有必要釐清。國民黨立委葉毓蘭、台灣民眾黨立委蔡壁如、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要求,防疫相關作為的法律定位應更明確。
與會學者指出,應將疫情視為常態化,相關法規要進行調整,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是要以特別條例方式繼續存在,還是要修正傳染病防治法,這值得討論。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鏘認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與傳染病防治法可以並存,防治部分回到傳染病防治法中,紓困部分則繼續留著,進行微整形,而傳染病防治法第卅七條的每一項,都能成為一條獨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