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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了解「性交的定義」後 狼父慘了…被重判7年10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民阿原(化名)與妻子小五(化名)於八年前離婚後,一0四年間帶就讀小學四年級女兒小麗(化名)至飯店性侵害,至一0八年間小麗就讀國中時,因學校教學而了解刑法關於性交的定義後,始將此事告訴同學,經校方通知小美後報警處理,一、二審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阿原判刑七年十月。可上訴三審。
二審合議庭審酌,阿原為女童的生父,竟無視女兒年紀尚幼,性自主權發展未臻成熟,僅為滿足個人性慾,罔顧女兒信賴,違悖人倫綱常,戕害女兒身心人格之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造成被害人難以磨滅的傷害,為社會道德、法律規範所不容。
法官並以阿原與前妻小五的臉書對話內容提及「那別讓我獲勝,我只想好好跟妳談不願意那沒必要出庭,不然這次彼此這場官司我絕對奉陪到底」、「我輸頂多關幾年,我沒差」、「讓我過妳準備傾家蕩產」等語,絲毫未反省,且迄今未與前妻、女兒達成和解,或彌補女兒所受損害、因此判重刑。
判決書指出,阿原與小五在一0二年間離婚,由小五撫養二名小孩,阿原於一0四年間,騎機車載女兒小五至台中市某飯店,違反女兒的意願,以舌頭舔舐被害人下體,並強迫女兒為他口交得逞。
至一0八年間,被害人小麗就讀國中一年級時,因學校教學而了解刑法關於性交定義後,始將上情透露予學校同學知悉,該校輔導老師輾轉獲悉後,隨即告知母親小五,小五遂偕同小麗報警處理。阿原否認犯行,法官不採信,予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