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炒股案被判刑一年,檢察官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但翁男未實際履行社會勞動,南檢日前撤銷其易服社會勞動、要求服刑。翁男聲明異議,台灣高等法院上月撤銷南檢的執行指揮,翁男可不用再服刑。對此,台灣高檢署不服,已提出抗告。
高檢署抗告指出,高院認為本案七年行刑權未執行而消滅,但本件是檢察官是對翁茂鍾起訴後,核准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並非「未執行」。
高檢署表示,翁茂鍾因造假而未完成社會勞動,對比行刑權法律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此行為比逃匿者更嚴重、惡劣,因此翁造假期間應計入「行刑權時效停止期間」,本件未逾行刑權。
涉與司法人員不當接觸的翁茂鍾,因涉犯證交法等案遭判刑一年,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確定,台南地檢署核准他易服社會勞動,一年刑期折算二千一百九十六小時社會勞動,並以一0一年一月三日為履行起算日。
翁男同年九月二十五日履行完畢社會勞動,簽請結案。但被查出警方包庇,翁男的勞動內容、時數不實,南檢今年五月二十四日依偽造文書罪嫌將他起訴。台南地院九月七日將他判刑二年二月。
南檢決定撤銷該案的易服社會勞動處分,應執行原刑期約一年。翁男不服,主張其社會勞動已逾七年行刑權時效,不得再予以執行,向高院聲明異議。
高院計算,本件行刑權時效自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算,行刑權時效已於一0七年間完成,已逾七年時效,檢方卻於今年六月撤銷其易服社會勞動,於法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