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討債男子蔡興旺四年前到新北市土城知名的鼎玉鉉鵝肉店縱火,造成二死三傷的慘劇。一審認為林姓老闆未裝設滅火器,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七月,二審認為林男非實際經營者,改判無罪。最高法院認定原判,六日駁回上訴,林男無罪確定。
至於本案縱火的討債男子蔡興旺,更一審時考量兩造和解,依殺人、恐嚇危安罪將蔡男判刑十五年,共犯林家宥、黃煒杰各判十三年、一年二月,最高法院去年三月間已駁回三人上訴,有罪定讞。
鼎玉鉉鵝肉店林姓負責人的三子因賭博,曾有債主上門討債,後來又與集團老大「阿龍」有金錢糾紛,阿龍的手下蔡興旺找來黃男、林男幫忙,一起潑漆恐嚇鵝肉店。
蔡等三人於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買好調和漆、甲苯、香蕉水等易燃液體,晚上八時許朝店門口玻璃櫥窗附近的區域潑灑。當時鵝肉店的員工正在煮桂竹筍,爐具瞬間著火。造成二樓的許姓老闆娘與另名張姓員工逃生不及死亡。
新北地檢署認為鼎玉鉉林姓負責人未注意二樓外牆懸掛招牌不得堵塞消防緊急進出口窗戶,且店內也沒配備滅火器,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將他起訴。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鵝肉店一樓至少應有一只滅火器,並維持二樓窗戶通暢,將林男判刑七月。二審高院認為,林男雖登記為負責人,但實際經營者是他死去的老婆,認為他不用負責,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上訴,林男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