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嘉縣議員王焜玄賄選 判刑2年 緩刑5年定讞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前嘉義縣無黨籍議員王焜玄涉嫌於競選時現金買票,一審判刑四年,二審考量他認罪、情堪憫恕,改判刑二年並宣告緩刑五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全案定讞。

依歷審判決書記載,王焜玄為民國一0七年嘉義縣議會議員選舉第六選舉區的議員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將賄款交給樁腳,以一票一千元作為賄選對價,向選民買票。

一審嘉義地方法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處王焜玄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六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

二審判決指出,王焜玄上訴後已認罪並自白犯行,此一自白事實為一審所未及審酌,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二審並指出,王焜玄仍肩負照顧妻子及負擔子女教育費用的責任,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因此緩刑五年,但必須向公庫支付一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