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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降薪5千 餐館業者罰30萬

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在餐館擔任外場工作的小青(化名)在職期間懷孕,遭雇主多次面談,甚至明白表示「妳已經不是一個好用的正職了」,希望小青由月薪制轉為計時制服務生。新北市勞工局接獲申訴後調查,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該餐館業者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予處以三十萬元罰鍰。

勞工局指出,懷孕的小青沒有接受轉任工作,仍繼續擔任正職,但遭雇主每月降薪五千元,致使小青最終離職。調查時雇主表示,當時因體諒小青懷孕期間身體因素,主動調整為收銀和調製飲料較為單純輕鬆的工作,因與先前的工作內容不同才調整工資,自認沒有懷孕歧視。

勞工局調查發現,該餐館業者以小青懷孕而不符合原本正職工作的期待為由,降低小青每月工資。但依勞基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在懷孕期間,如有較為輕易的工作可申請改調,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減少工資;即便餐館業者是自發性調整懷孕勞工的工作內容,亦不得因此減少薪資,認定該餐館業者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勞工局長陳瑞嘉指出,雇主對受僱者薪資的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否則可處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