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北投警分局陳姓員警日前騎警用機車時,不慎與旁車擦撞,造成旁車後座乘客腳踝受傷,但陳員遭控令對方熄火,還強行拔出車鑰匙。士林地檢署指出,陳員傷人腳踝、拔鑰匙的行為涉及不法,依過失傷害、強制罪嫌將他起訴。
檢方調查指出,交通隊的陳姓員警今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許,騎警用機車在北投的中央北路四段、大度路三段交叉路口處突然左偏,同向的方姓機車騎士載著吳姓友人準備到路口待轉,因閃避不及兩車碰撞,吳男右腳踝遭陳員擦撞受傷。
方、吳指控,陳員的警用機車突然左偏才會撞上,造成吳男右腳踝挫傷,卻命令他們熄火,兩造為此理論時,陳員突然暴怒,拔出他們的機車鑰匙不願歸還,直到其他員警到場才交給其同事。
檢方表示,依北市警局規定,北投交通分隊員警發生行車事故,應由士林交通分隊警員到場處置,避免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且依警用機車的監視器,可證明陳員確實涉嫌無故強制拔人鑰匙。另依道路事故分析,陳員騎機車向左變換行向為肇事主因,方男則無肇事因素。
檢方認定,方、吳二人於事故當下無犯罪嫌疑、也無離開現場的舉動,反而報警要處理被拔掉鑰匙的行為。至於陳員拔人鑰匙則涉犯強制罪,傷人腳踝涉過失傷害罪,依兩項罪名予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