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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六千萬未申報裁罰四百萬 林益世抗罰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擔任立委期間,因漏報六百萬元賄款所得,遭監察院開罰四百萬,他不服提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二十八日判決,認定林益世確實故意隱匿六千萬元現金未申報,裁罰四百萬有理,認為裁罰有理,駁回請求。
監察院指出,林益世擔任第七屆立委、民國一百年十一月間,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六千萬元財產,依違反財報法規定裁罰最高額四百萬元。林益世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後,再提行政訴訟抗罰。
行政法院指出,林益世不否任訴外人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三度交付現金約六千三百萬元給他,再交給母親沈若蘭保管,林益世花用三百萬後,其餘六千萬元尚未花用,卻未依規定申報財產。
法院認為,林益世將陳啟祥交付款項交由林母保管,可見確實有隱匿財產故意,監察院依法裁罰四百萬元於法有據,駁回請求。林益世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認為,該六千萬元現金來源不論是否出於陳啟祥所交付,或出於其他原因,林益世均有據實申報、供人民檢驗的義務。
但林益世不僅未為申報,甚至透過交付母親與妻子等人保管,提高資訊不透明度的手法,妨礙人民知的權利,更一審仍認定監察院裁罰有理,昨日駁回請求。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