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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前女友的男友 男判14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市余姓男子不滿郭姓女友劈腿,與她的顏姓前男友出遊,兩人為此吵架,顏男氣得找人將余男打死,再丟包醫院。二審依傷害致死罪將顏男判刑十二年、郭女八年六月,五名共犯各判三年六月至七年八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余男(三十一歲)與郭女(二十四歲)交往七年,平時對郭女花錢不手軟,甚至買車送給郭女。民國一0六年間,余男發現,郭女疑與顏男交往,還讓顏男開他送的車子出遊,氣到與郭女鬧翻。
顏男獲知後為替郭女出氣,與郭女設計堵人,由郭女邀約余男戴她外出,顏男與同夥則於台南白河草店製造假車禍攔車,將余男拖上車載往嘉義水上公墓圍毆,發現他斷氣後,再把人載往嘉義榮民醫院丟包。法醫相驗發現,余男全身布滿小鋼珠彈痕、鐵器鈍傷、肋骨全斷,右小腿還有一道深可見骨的刀傷,研判生前遭凌虐。偵結後依共同傷害致死罪嫌將顏男、郭女及同夥等人起訴,兩少年則由少年法庭審理。
一審嘉義地院依傷害致死罪將郭女、顏男各判刑十二年,另五人判刑九年六月至十年。二審台南高分院將郭女改判八年六月,顏男維持十二年,另五人也依情節各自減輕量刑,其中一人從共犯改列幫助犯,改判三年六月。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