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黃先生問:我是某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民國九十四年時,公司尚有股份未發行完畢的情形下,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提高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資本額,但經濟部未同意公司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因此該決議違反公司法規定而無效。後來公司董事會在一0四年決議辦理現金增資六億元,超過章程所規定的未發行股數,但是公司仍辦理增資手續,而由他人認購公司股票。後來,公司於一0五年召集股東臨時會作成修正章程減少董監人數的決議。請問:股東可以起訴確認董事會在一0四年的決議無效,及撤銷一0五年臨時股東會的決議嗎?
答:公司是股東為獲取利潤集合而成立的組織(公司成立目的在於追求利潤,將盈餘分配於股東),必須履踐市場經濟的交易及競爭,提升經營績效並改善財務結構,而須委由董事組成董事會以進行公司治理,確保資金提供者(股東)獲得合理的報酬(分配股利)。我國尊重董事會的治理權能,雖然採取董事會優先原則,即由董事會負責制定業務發展方針與落實營運計畫,而賦予相當的權力,然相對地要求董事會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應符合合理、誠信及比例原則),重視每個股東權益,必須平等待之,貫徹公司核心理念,並應強化資訊揭露的受託義務(董事的受託人義務)。
黃先生所主張公司九十四年股東會決議增資六億元為無效,如果可以成立的話,則一0四年董事會決議增資六億元即為無效,而因當時認股的新股東已出席一0五年股東臨時會,其決議即有重大瑕疵。因此在訴訟上,法院必須審查一0四年董事會決議增資的確切原因為何?何以董事會持經濟部不同意辦理增加資本登記的十年前股東會決議,作為本件現金增資的依據?其對股東權益造成影響如何?有無違反股東平等原則、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而違反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對上述問題,公司如果無法說明清楚,黃先生可以提起訴訟以資救濟。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