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漏稅不開發票遭停業 線上也不能賣否則遭罰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店家銷售邁向虛實整合,財政部表示,為跟上時代也避免裁罰效果打折,明訂店家因短漏稅、漏開發票遭停業,除實體店外,線上也不能賣,遭停業後若持續開店,將祭出每次五萬至二十五萬「怠金」。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一日修正生效。財政部指出,上次法規大修為二000年,期間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整合實體及線上同步銷售的模式也更為常見,部分與停止營業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須做出修正。

財政部說明,根據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三條,店家若有以下違規,除罰鍰外還可勒令停業,例如一年內經查獲三次短漏開統一發票、應使用統一發票但未使用、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逾期超過三十天不繳稅、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就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等。

不過,先前有些店家即使遭勒令停業,依舊取巧透過網路在賣東西,或經國稅局輔導、張貼停業公告後還是繼續開店,得找警察協助介入,影響裁罰效果,因此作出兩項修正來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