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館詐貸案 陳慶男判7年10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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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涉獵雷艦詐貸案的慶富集團總裁陳慶男,另涉嫌於承作海科館工程時向銀行詐貸,二審依銀行法的詐欺取財等罪判處陳慶男七年十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三日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陳慶男上訴無理由,三日駁回上訴定讞;此外,二審判處同案被告建築師事務所協理郭一昌三年六月徒刑,慶陽海洋專案助理梁耕華三年徒刑,郭、梁上訴理由並不合法,一併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慶陽海洋公司二審時遭判罰金三千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三億三千八百萬元,也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慶陽海洋所犯為專科罰金之罪,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駁回上訴確定。

最高法院表示,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等三名建築師,二審時各遭判刑三年八月、四年、四年,但許銘陽等三人共同委任的律師曾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原審直接終結本案,影響防禦權,且仍有疑點待釐清,將許銘陽等三人部分發回更審。

全案起於高雄地檢署偵查起訴,指控慶陽海洋承攬「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案」,負責人陳慶男明知工程進度落後,自二0一五年七月起三次指示梁耕華製作不實工程進度圖,交由許銘陽等在進度證明書上用印,再向聯貸的五家銀行申請核撥工程款,致使聯貸銀行陷於錯誤,分三次共核撥工程款三億三千八百萬元。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陳慶男有期徒刑六年十月,梁耕華五年六月、許銘陽一年九月、夏雯霖、彭信蒼各二年,郭一昌事證不足獲判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撤銷改判。陳慶男等六人與慶陽海洋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陳慶男、郭一昌、梁耕華、慶陽海洋的上訴,另將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涉案部分發回更審。

另外,陳慶男涉嫌慶富造船海軍獵雷艦詐貸案,二審判刑二十五年,案件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