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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避嫌聘妻子挨罰三十萬 雲林環保局長抗罰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雲林縣環保局長張喬維擔任副局長期間,違規聘用妻子為約僱人員,遭法務部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罰鍰三十萬元,張不服,提訟抗罰。台北地院指出,環保局副局長有人事審核權,但張未迴避,判他敗訴,維持原裁罰。
張喬維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至一0七年十月間擔任雲林縣環保局副局長,見環保局聘用人員簽呈上有妻子的姓名,卻未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迴避,仍予以核章,遭罰三十萬元。
張男不服,提訟指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以實際具有裁量權為主,其妻子一案經年終考核、縣長核定、局長裁示,副局長沒有裁量餘地,在文書上用印,為單純的形式審核,請求撤銷罰款處分。
法務部指出,不論僱用人員是否經由縣府或環保局核定,張男是副局長,對約僱人員的僱用有准否、裁量空間,應自行迴避卻未迴避,予以裁罰屬於合法。
法院審理表示,張男就機關決策、執行具有影響力,如果是單純用印,表示縣政府自治條例、環保局組織規程都形同虛設,認定張男未迴避妻子的人事續聘程序,廉潔性易遭質疑,裁罰無誤,判決張男敗訴。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