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刀赴南檢出庭 王男裁罰千元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王姓男子到台南地檢署開庭,通過安檢門時被安檢門X光機掃到包包裡藏放一把童軍刀,王辯稱刀是工作用,下班後就放在包包,忘記取出來。法官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器械,裁罰一千元,並沒收童軍刀。

五十多歲王姓男子於今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三點多,因詐欺案件到台南地檢署開庭,他走進安檢門,被X光機掃到其放置在籃子內的包包,有放一把童軍刀,由於藏刀意圖不明,法警馬上通知第轄區警分局到場處理。警方認為,童軍刀雖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的刀械,然其刀鋒鋒利,顯具有殺傷力,有危害於一般安全情形,常人不應隨身攜帶,其危險程度不輕,對他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也影響社會公共秩序與安寧,依違反社維法將他送台南地方法院裁罰。

王稱童軍刀是三十年前從童軍社買來的,是他當臨時工用的工具刀,當日下班後放包包忘了拿出來,雖然刀子有開鋒,但他有用報紙包住。

法官認為,王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事證明確,應予裁罰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