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府城廣角鏡 〉認識地籍測量,保障財產權利(下)

邱仲銘

近代測量科技成熟且穩定可靠。(取自台中市政府網站)

地籍圖重測 與時俱進
光復初期諸多政務待舉,辦理土地總登記,僅為一種形式程序,其原有測量圖冊是否有不符地籍測量法規者,實際上無暇顧及。
民國六十四年開始依據土地法增修條文及相關規則辦理地籍圖重測,為光復後依〈台灣地籍釐整辦法〉的總登記補足了法定程序,前此地籍圖修測、公共設施保留地逕為分割等準備不足的施政缺失也得以修補。
全國已登記土地約一千五百二十餘萬筆,根據一0九年地政業務年報,計完成重測面積七十六萬六千九百餘公頃、八百九十萬九千餘筆,仍有數百萬筆位於郊區、山林的土地迄未辦理地籍圖重測。
民國七十年前後開始試辦數值法重測及複丈作業,並及相關管理系統建置。民國七十八年以後則全面採數值法辦理重測。
民國八十六年啟動圖解地籍圖數值化作業,民國九十六年全部完成,從此所有地籍圖納入電腦管理與應用,方便提供各種經建舉措加值應用,原地籍登記面積與相應之圖上面積因此首次全面得到檢核。
地籍經界本義~土地標示

李鴻毅教授《土地法論》地籍篇開宗明義:「地籍者,土地標示(Land Description)與土地權利相互關係之組織,亦即明示人地關係之圖冊記載。」土地登記將經測量各宗土地之標示及權利關係,記載於官方土地登記簿冊,以公示土地其人為的權利狀態。
由於登記簿冊之格式限制及地籍圖面之簡潔要求,有時難以涵蓋所有相關標示內容,則賴較具彈性之文數字圖說,以補充前兩類制式標示之不足,因此有地籍調查表之設置,綜合構成較為完整,甚至可以提供多餘條件的資料,俾便標示間之互補、檢核查對。現行地籍調查表內關於經界物之描述,規定權利關係人必須逐一認章,且每一宗土地一張,不得多宗土地共用一張,足見其審慎與重要。

邱仲銘教授榮獲地政貢獻獎。(讀者提供)

土地標示廣義認定與應用

根據前引關於土地標示的認知,多年前首次從前輩聽到鑑界沒有改變標示內容,於個人是個不小的震撼,也終於瞭解為什麼現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一五條:「複丈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界址調整、調整地形或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而複丈者,應辦理地籍調查」,鑑界複丈竟然未明定應辦理地籍調查。
近代雖然測量科技成熟且穩定可靠,因為控制系統未經整合、操作錯誤或其他人為疏失,致間有圖地不符情形,此不僅日治時代測繪之地籍圖成果,光復後之土地複丈,甚至整區段重測,亦在所不免。再者,測量人力短缺,光復後諸多不副專業水準的複丈作業,從現今作業手冊這樣的文字:「界址點檢測時,以圖上原宗地界線(黑線)為研判主要依據,分割線次之。」不夠精準的分割線(紅線)對原有正確的測量成果因此造成損害,其嚴重由此可見端倪。
回溯地籍測繪史,追索土地標示產生之脈絡,逆向思維分析其產生先後與程序方法、彼此依存關係及信度差異;再者區隔計畫經界與非計畫經界,後者之原始本質必須是現場可辨識者,藉此彙整比對地籍圖資與土地使用沿革,整合現今測量精確的點位成果,據此可建構辨證地籍圖資錯誤與否的有效方法。原始地籍經調查先有明確地目,實地測繪圖解地籍圖,然後於圖上分解為三邊形依邊長計算面積,累計得每筆地面積,明顯可知地目最不易錯誤;若一筆內含有與地目難以相容的地形、地物,則地籍圖資明顯謬誤。
再者,經過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的土地係依作業後之權利價額就配地位置算得應分配面積,即為登記面積。此與原始土地調查、測算面積為登記面積實質意義不同。
展望來日

個人多年持續關注地籍測量議題與實務,諸多現象了然胸中,因為受理地籍測量學會提供之諮詢服務,於當事人因行政及司法遭受冤屈帶來悲憤無奈,尤其感同身受。日前地政司長宣示啟動論壇,地籍測量業務翻新似可從倫理、資訊、教育、實踐四個面向著手,這有賴產官學研所有參與者的企圖與堅持。

(作者為成功大學測量與空間資訊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