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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大溪凌寢潑漆獨派青年十一人判緩刑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自由台灣黨成員李嘉宇等獨派青年,三年前「二二八」當天進入桃園大溪慈湖陵寢,持紅色油漆朝蔣介石靈柩及周圍潑灑。一審桃園地院依毀損、妨害公務罪,將十一人判拘役五十五至五十九天;台灣高等法院十七日僅依毀損罪,改判三十至五十天,均緩刑二年確定。
判決指出,民國一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晚間,李嘉宇、楊侒橙等人先在自由台灣黨黨部商討前往慈湖陵寢潑漆事宜,並取出三罐紅色油漆,由在場人士以塑膠空瓶分裝成約十瓶並備妥布條。
次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李男等人在慈湖陵寢停車場集合後,步行至陵寢正廳外,強行闖入紅絨繩為界的靈柩及周邊,隨即潑灑紅漆。國防部陵寢官見狀上前阻止,楊男則以身體與其推擠及拉扯。
桃園地檢署認定李男等人以潑漆方式表達政治理念,已逾越法律界限,將十一人依公然侮辱墳墓、公眾紀念處所、毀損,及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一審桃園地院認為,李男等人所為,對社會秩序及財產法益所造成的危害,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不符比例,判拘役五十五天至五十九天不等、均可易科罰金。至於侮辱墳墓、紀念碑部分獲判無罪。
高院審理後認定十一人僅涉犯毀損罪,改判拘役三十至五十天,可易科罰金,均緩刑二年,須提供四十小時義務勞務,其餘部分無罪。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