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十九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婦團發表聲明指出,法案將跟蹤騷擾行為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範圍,保護令申請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要件,令人遺憾。
跟蹤騷擾防制法昨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明定跟蹤騷擾有八種樣態納入規範且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足以影響受害者日常生活,違反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此,婦團呼籲,就跟蹤騷擾行為定義涉及「與性或性別有關」部分,主管機關應明確定義其行為範圍,應審酌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且不應僅限於動機判斷,而須考量跟蹤騷擾行為造成傷害,並徹底檢討其與「性騷三法」定義相異性,避免定義失於狹義,無法有效遏止跟騷行為。
另外,婦團認為,主管機關接獲民眾報案時不應以「與性或性別無關」拒絕受理或勸喻撤回,並應於跟騷法施行後二年內,檢討因這些要件而未成立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研議跟騷法修正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