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三日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規定若法院審判權有歸屬的爭議時,須交由終審法院解決,避免當事人因審判權歸屬判斷錯誤時,遭到法院駁回的不利益等情形。
昨日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法院組織法規範的法院及其他審判權法院間審判權爭議的處理,適用本章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明定,移送的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也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的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