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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入境應投保COVID-19醫療保險

記者潘立明/基隆報導

自110年12月1日起,移工入境應投保COVID-19醫療保險。為兼顧產業及照顧人力需求,勞動部經指揮中心同意,前於110年11月11日開放移工專案引進,並要求移工入境前,必須投保COVID-19醫療保險,以強化防疫工作。

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已核准6家醫療保險保單,自110年12月1日起,移工入境應先由雇主為其投保COVID-19醫療保險,並將相關投保證明上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移工始得入境。

勞動部表示,為避免因移工確診,造成雇主負擔龐大住院醫療費用的經濟壓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已於日前核准富邦產險、國泰世紀產險、兆豐產險、和泰產險、泰安產險、新光產險等6家保險公司的「移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及「移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住院醫療費用團體健康保險」保單,保險期間為移工入境日起30日,保險給付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保費約1,200元以下,移工於入境發生COVID-19確診收住醫療機構隔離治療時,所需醫療及用藥費用,將由保險公司直接理賠予醫療機構。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自110年12月1日起入境之移工,雇主應於移工入境前至本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上傳載有移工(即被保險人身分)之購買保險證明文件,包括保單、保險理賠申請書、代理投保委任書及雇主切結書等,未投保及上傳投保證明文件者,將無法安排移工入境。

勞動部補充,移工為被保險人,配合保險作業,由雇主代理投保。為避免造成移工額外負擔,保費應由雇主支付,並要求出具切結書同意無償墊付,不得向移工請求償還。如嗣後雇主向移工收取保費或自工資中抵扣,已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未全額給付薪資規定,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雇主許可及管制2年不得申請。

相關保險書表的中外文對照多國語言版本,將刊登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及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index),供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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