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李姓汽車技師前年協助警方將警車開回保養廠保養,卻闖紅燈撞傷陳姓女騎士,致其顱內出血、骨折等傷害,陳女傷後提訟求償。台北地院指出,警車依規定應由員警駕駛,致肇事後應負賠償責任,判決台北市警局與李男及其保養廠應連帶賠償五百七十八萬餘元。
民國一0八年十月五日上午,李男到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幫忙開警車回公司維修保養,行經濱江街時因闖紅燈撞倒陳女,導致她顱內出血、左眼神經損傷、骨盆骨折等,刑事上,李男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五月、緩刑二年。
民事上,陳女主張,李男與保養廠、台北市警局均有過失,要求醫藥費、看護費、輔具、精神慰撫金等,請求近六百萬的連帶賠償。
李男答辯時對意外事實沒有意見,保養廠表示已盡監督義務,市警則指出只是警車的所有權人,並非李男的雇用人,請求駁回求償。
法院指出,保養廠為李男的雇用人,應與李男共負賠償責任,另依警政署訂定的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警用公務車輛應由警察人員或警察機關駕駛人員駕駛,應指派自己人開警車到保養廠,卻由李男駕車,應負監督不週責任,判決市警局、李男、保養廠應共同賠償陳女五百七十八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