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高嘉瑜遭到男友林秉樞施暴,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朝野都譴責暴力行為;而根據統計,近年來台灣家暴通報案件呈現增加趨勢。傳統上有「法不入家門」的觀念,但台灣在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法律之後,政府及司法已可透過若干手段制裁與防治家暴,因此對於家暴行為不但應該予以譴責,也應加強採取預防性措施。
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係於一九九九年六月開始施行全文,訂定該法的緣由則是發生於一九九三年的鄧如雯及她的父母、妹妹長期遭到鄧如雯丈夫家暴、性侵、性侵未遂,鄧如雯憤而殺夫,而中華民國因此成為亞洲第一個實施家暴法與家暴保護令的國家。不僅有了家暴法,政府也透過警政、社政、教育、司法等部門聯手防治,但媒體上仍然不時看到家暴案件的發生。
根據衛福部的統計,家庭暴力通報事件被害人案件當中,親密關係暴力(含婚姻∕離婚∕同居)案件數,雖然於二0一0年之後呈現減少趨勢,到二0一四年降至谷底的四萬九千五百六十件,但之後又逐漸回升,去年已達五萬兩千五百三十五件。以被害人的性別來看,女性雖然逐漸下降,但仍然遠多於男性,去年為四萬二千一百五十一、一萬零三百七十七人;此一數據顯示,雖然性平觀念有所改善,但差距仍然巨大。
再從家暴法的角度來看,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皆屬家暴;其中的「騷擾」,則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換言之,許多民眾以為只有身體才會出現家暴,而忽略了精神、經濟方面也會出現家暴;以為只有肢體暴力才是家暴行為,而忽略了言語、動作、情境方面的家暴行為。
再進一步來看,當遭到任何形式的家暴時,依家暴法可聲請民事保護令:在並無處於急迫危險之狀態下,可聲請「通常保護令」;處於急迫危險之狀態,有人身安全之危害時,可透過警方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但是,如果已聲請「通常保護令」,但尚未核發時即遇到急迫需求,則可聲請「暫時保護令」。雖然保護令可以減少家暴發生、降低家暴傷害程度,但實務上家暴再犯也是層出不窮,甚至是屬於「高再犯率」犯罪類型,因此仍須妥慎處理、預防家暴重演。
從高嘉瑜的案件來看,她自訴「被打到不成人形」。而根據警方處理家暴案所累積的經驗,當施暴者開始言詞恐嚇、威脅或是作勢打人、常摔東西時,就可能是發生的前兆;此時施暴者周遭的人即應提高警覺,並且避免繼續刺激、激怒施暴者,避免施暴者情緒失控而採取暴力行為。再者,如果家庭成員間遇到已無法解決的問題,進而持續發生衝突、衝突激化,則應儘速尋求社政、警方等專業單位協助,避免情況惡化。
然而,無可諱言的是,有時基於面子、感情等因素,許多家暴案件發生前後,當事人抱著「家醜不可外揚」的心態吞忍不談,以致耽誤處理時機。因此,社區、學校、職場等環境中發現家暴或可能發生家暴的情況,也應適時挺身而出協助處理,或通報社政、警察機關介入。
家暴法實施至今已逾二十年,但要遏止家暴仍是條漫漫長路;即使如此,如果社會可以建立正確的預防觀念,當可儘量減少家暴案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