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北市康寧路一家未合法立案的安養中心,去年發生三人死亡的火警,丁姓負責人遭士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士林地院審理後,八日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八月、緩刑三年,並須依和解條件賠償死者家屬八十萬元。
判決指出,丁臻珠領有新北市政府核發的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證照,明知在北市經營私立老人安養及長期照顧機構,須向市府申請許可,但她卻在未經許可前,於民國一0八年間,向不知情的曹姓房東租屋,經營老人安養中心並擔任負責人。
丁女後來以每月一萬四千元至二萬三千元代價,照顧行動不便的莊姓(七十歲)、陳姓(六十九歲)與劉男(五十九歲)等三人。去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一時許,丁女與丈夫外出辦事,離開時將電動鐵捲門關閉。不料,劉男、陳男二人因不明原因持打火機,點燃床鋪引發火勢,造成三人灼傷、不治死亡。
法院審理指出,丁女未取得合法許可租屋經營長照機構,並向三人收費,卻將三人留在屋內,涉犯過失致死罪。但審酌丁女與其中一名死者家屬以八十萬元和解,依法判刑八月、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