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單親媽可藉法律強制生父認領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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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薇」迷戀人氣歌手「小宇」且甘心當其地下情人,小薇懷孕時,小宇卻告訴她,明星需要維持單身形象,並沒有打算結婚。失望的小薇選擇分手,肚子裡的孩子不忍拿掉,她獨自完成了孕育和生產。未料,小孩在三歲因病死亡,小薇能否循法律途徑要求小宇認領小孩並要回小孩生前的扶養費?

社會上一般所稱的「認領」,是指生父承認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使非婚生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相同的權利義務,例如遺產繼承權。若生父主動要認領親生子女,只要生父跟生母備齊戶政機關要求的資料,就可以直接辦理認領登記,不需要到法院辦理任何手續。如果生父不願意承認非婚生子女是自己親生的,而生母認為生父應該為孩子負起責任時,得依家事事件法第六十六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提起認領之訴,強制生父認領。

本案例中,小薇在孩子過世後,以生母名義對小宇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一審法院認為小孩已死,權利主體已然不存在,自無權益保障可言,判她敗訴。小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大逆轉判小薇勝訴,判決理由謂:「認領之訴之原因不一,或為繼承生父財產;或為請求生父扶養;或單純為認祖歸宗,非婚生子女提起認領之訴後死亡,其生母尚得聲明承受訴訟,且法無明文排除生父得認領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如生母已為扶養,自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及請求給付其應負擔之部分,不因非婚生子女已否死亡而有不同。因此,非婚生子女死亡後,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仍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小宇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小宇上訴,判決理由謂:「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的權利,倘生母於非婚生子女死亡前曾支出扶養費、醫療費用,或非婚生子女已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等情形,涉及認祖歸宗、扶養等費用之返還,或生父財產之繼承,基於公平、誠信原則,足認其有權利保護必要者,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及真實血統,自非不得於子女死亡後,提起認領之訴。」因此,小薇於小孩死亡後,仍得對小宇提起認領之訴,以法院之判決命小宇認領小孩,並請求小宇返還小薇墊付的扶養費。

(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律師、呂紫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