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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文資管理處前組長錄取岳父當工讀生挨罰興訟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前組長吳坤明,七年前僱用岳父擔任工讀生,被依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一百萬元,他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違憲,法務部改罰六十萬元。吳男仍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裁罰無違誤,判他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吳坤明於民國一0三年間錄取岳父擔任南市府工讀生,法務部依違反利益衝突法裁罰一百萬元,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承審該案的北高行合議庭認為利衝法有違憲疑慮,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大法官指出,舊版的利益衝突法立法者並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的情形,一律處以一百萬元以上罰鍰,恐造成個案處罰過苛、而有情輕法重情形,已牴觸憲法的比例原則,前年十二月十三日做成七八六號解釋宣告違憲,要求相關裁罰地板降至三十萬與十萬元。

承審該案的合議庭也依該解釋,判決撤銷原一百萬元的裁罰,要求法務部依利益衝突法的新規定辦理。法務部因此於去年七月間,改裁罰吳男六十萬元,但他仍不服,提訟要求撤罰。

吳男主張,他一0三年三月才接任組長,岳父同年六月擔任工讀生,且自己並非法務專業人員,無從知悉相關法規。另岳父當工讀生獲利僅一萬多元,裁罰六十萬元顯然失衡。

行政法院指出,吳男藉主管的權力,利用暑期招募工讀生機會,主動幫岳父遞交履歷表、自行決定錄取,且經承辦人提醒其岳父不適任工讀生,仍執意進行,直到出納人員無法為其辦理勞保加保才作罷,圖利明確,裁罰並無違誤,判吳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