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麟洋條款 具公務員身分國手可接商業代言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東奧金牌選手王齊麟與李洋日前因公股員工身分代言受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十五日初審通過國體法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放寬具公務員身分且曾任國家代表隊的選手,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服法限制。全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王齊麟與李洋在東京奧運攜手拿下羽球男雙金牌後,掀起「麟洋CP」炫風。日前王齊麟想代言金牌啤酒,台酒也有意進行「金牌配金牌」合作,依其身份規定不能代言。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包括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國民黨立委林奕華等朝野立委均提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讓具公務員身分的運動選手,可不受公服法限制,接受商業代言。

林宜瑾指出,提案修法意旨是讓優秀運動員可以獲得更廣的發展空間,不因公務員身分限縮,也保障運動員權益。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說,國體法第二十二條屬第四章,該章節主要規範優秀選手培養、教練與選手選拔等,與公服法適用對象以及公務員職務規範事項不同。

林騰蛟進一步說明,公務員商業代言屬於兼職,相關規定為公服法主管機關權責,教育部建議優先修正公服法。其次,再考量修正國體法,納入曾任國家代表隊的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

因在場立委認為,雖然考試院版公服法修正草案目前已送立法院審議,但修法內容眾多,若要修正公服法,將耗費很長的時間,應直接修正國民體育法。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最後通過由朝野立委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增訂國體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