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市漁民洪義文四年前駕駛膠筏出港捕鰻苗時,與黃姓釣客發生爭執,憤而持刀追逐、揮砍,造成黃男失足落海身亡。一、二審依恐嚇等罪判刑,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改依殺人罪將洪男判刑十一年,最高法院十五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台南市北門區漁民洪義文(四十九歲)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五日晚間,駕駛膠筏出港捕撈鰻苗,但膠筏不慎勾到黃男的釣魚線,引發黃男不滿朝洪男丟石頭,雙方因此發生口角爭執。
洪男氣憤的將船駛回港口,再騎車到港口持菜刀追砍黃男,黃的溫姓友人規勸無效,黃男逃跑躲到堤防邊擋泥牆下的狹窄基座。但洪男不罷手,恫稱「好膽你給我起來,我要砍死你」,並朝黃男丟玻璃空瓶,造成黃男不慎失足落海。
洪男見狀不僅未上前搭救,反而騎機車離開現場,溫男雖立即報案尋人,但事發四天後,黃男遺體才被人發現。台南地檢署依殺人罪嫌將洪男起訴。
一、二審均未認定洪男涉犯殺人,一審依恐嚇、強制未遂罪判刑四年,二審僅依強制未遂罪判刑二年十月。台南更一審審理後,認定洪男在黃男落水時未搭救,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依殺人罪判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五年。
最高法院指出,洪男在過程中對黃男恐嚇「要把你砍死」,且揮刀砍殺已經構成殺人罪,因此駁回洪男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