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燒死6人4度判死 最高法院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男子湯景華不滿與翁姓男子打官司敗訴,半夜縱火燒死翁男的六名親友,四度被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改判湯男無期徒刑定讞。檢察總長江惠民日前就本案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十六日駁回非常上訴,湯男仍逃過一死。
最高法院指出,我國刑法「間接故意」罪責較「直接故意」輕,既然輕重有別,量刑也會有差別,尤其涉及死刑與否,若被告出於間接故意,自然不是「情節最重大之罪」,如此解釋才符合最特殊情況、最嚴格的限制下適用死刑的立法意旨,才不會量刑輕重失衡,認為確定判決無違背法令,駁回非常上訴。
湯景華(五十三歲)民國一0三年帶雨傘進入三重區某餐廳,不滿遭老闆制止而起爭執;翁姓顧客勸說,兩人因此結怨,湯男控告翁男傷害獲無罪確定。
湯男懷恨在心,一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凌晨,購買汽油前往翁家外縱火,造成翁男的父母、姊姊、叔叔、嫂嫂及堂妹共六人死亡,翁男不在家躲過一劫。
一審、二審、更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湯男與死者互不相識、毫無糾紛,仍決意縱火燒六人,痛苦超過文字所能形容,僅因細故殃及無辜,可見其兇殘冷血、視生命如草芥,四度依殺人罪判他死刑。
最高法院今年七月認為,湯男縱火的心態屬殺人「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不符合兩公約規定,要判處死刑必須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依法撤銷原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最高檢認為,本案法律問題在於法院對於間接故意犯殺人罪、且情節重大的被告,可否判死刑?認為最高法院誤解兩公約,且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一般性意見也提及,「情節最重大之罪」包括間接故意殺人,依法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