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女友母女 分判3及8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華姓男子不滿女友提出分手,去年埋伏在女友住處外,不僅對其毆打還持化學藥劑朝她潑灑,再以銳器刺傷,連女友母親也遭波及。一、二審依就傷害母女分別將華男判刑三月及八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華男不滿女友有意分手,去年五月五日下午,前往女友住處公寓的樓梯口等待,見女友回家後,立即毆打女友頭部,再持不明化學藥劑潑灑女友臉部,並以不詳物品刺殺其腹部,導致女友頭部、頸部受有化學性二度灼傷、雙眼灼傷、腹部疑穿刺等傷害。

女友母親聽到女兒呼救前往查看時,被華男推倒,致其受背挫傷、腰椎陳舊性骨折。

法院審理時,華男承認對女友動手,但辯稱女友母親先拿安全帽打他,不是刻意要推倒她。

一審高雄地院、二審高雄高分院審酌華男不以理性溝通或合法正當手段解決彼此紛爭,恣意毆打女友、潑灑不明液體,造成女友多處受傷,還推倒女友母親,考量他承認犯行,但未達和解,依法判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