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文教委員會二十三日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學校聘用人員前,除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也須查詢是否曾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全案審查完竣,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規定,學校聘任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或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國民黨立委林思銘提案指出,學校聘用人員須與兒童、少年長時間接觸,有高標準審查品格與犯罪前科的必要,但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並無規範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者,不得擔任學校人員,恐危害學生安全;僅管教師法已將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案件,納入不適任教師查閱範圍,但不具教師身分者不適用,因此提案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
另因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性平教育委員會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案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二0一八年修法時,明定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而且在修正條文施行前,亦同。
但根據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人的提案說明指出,這項修法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文義不清,未載明「亦同」的意涵,修法的立法說明也未說明是否溯及既往等,爰裁定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的規定,自不得溯及適用。
因此,初審通過的修正條文草案,將現行條文中的「亦同」,改為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且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提出報告者,其組成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