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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網路謾罵觸法 恐負民刑事責任
歸仁區陳先生問:今年八月間我在網路平台訂一間民宿,住宿結束後我利用該網路平台評價機制給予業者三顆星評價(最高為五顆星),並在建議欄寫下「房間佈置很有格調,但是住房品質有待加強」等語。不料,民宿業者竟公然在網路上以「惡房客」、「不知好歹的人」、「混帳」等語對我作人身攻擊、謾罵,請問我如何透過法律保障自己權益?
答: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下同)九千元以下罰金…」。只要在公然的環境讓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聽得到、看得到並知情的情況下,對他人做出有侮辱人格權、名譽權等侵害人性尊嚴之言行時,便可能會成立公然侮辱。同法三百一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亦即,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貶低他人人格之評論或非正確事實等言語攻擊散布於眾,即有涉犯誹謗之可能,成罪與否著重於行為人是否具「主觀上真實惡意」,及其行為是否在「合理評論的範圍」內。
公然侮辱及誹謗兩者差別在於,前者比較偏向不具評論性質之謾罵、侮辱(如罵人下流、無恥、醜八怪、垃圾人、混蛋等);後者則著重在事件評論,而非單純謾罵(像你就是行為不檢才會跟他人通姦、妳就是有侵占公司款等)。
本案民宿出租業者因不滿消費者評價,遂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網路平台上以「惡房客」、「不知好歹的人」、「混帳」等語作人身攻擊,顯有涉犯公然侮辱罪之可能,且致消費者人格權及社會評價受到不當之負面影響。消費者可在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外,還可以人格權遭受侵害為由,透過民事訴訟向對方求償。
若遇到公然侮辱或誹謗事件,建議可以透過下列步驟來確保自己權益:一,蒐證:在公開場所被辱罵,立即錄影錄音或找證人,若是在網路上遭不當謾罵,立即拍照截圖存檔。二,要求下架並道歉:為避免傷害繼續擴大,可請律師代發存證信或律師函要求下架、刪除不當言論,並以文字稿公開道歉。三,提告:若對方對於存證信函或律師均置之不理,可先與律師討論評估是否有必要提起民、刑事告訴,以免花錢卻得不到預期結果。
此外,提醒消費者在網路上作評價時需注意別打著公共利益之名號,任意批評、無限上綱,以自身經驗為真實之評論,並避免不實指控、渲染或惡意中傷或情緒性字眼謾罵,以免觸法。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