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中廿六日電
台中市歐姓男子近二十年來,竟有多達廿一次的酒駕前科,光今年就犯下四次酒駕;台中地院審理後,將他今年四次公共危險罪,連同另涉的性騷擾、侵占等罪,日前判處三年四月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四十一歲歐男是臨時粗工,自民國九十年起至今有多達二十一次酒駕紀錄,並多次因竊盜、偽造文書等罪入獄;其中,光是今年二月二日,以及三月十二、廿二、廿五日先後四次酒駕,都是飲用人蔘酒後騎機車酒駕遭警方查獲。
另外,歐男去年十一月五日晚間七時多,酒後路倒打電話叫救護車,在坐上擔架時拍打女救護員臀部涉性騷擾,遭對方蒐證提告。
此外,歐男去年十一月間,以每天租金新台幣一百元價格,向許男經營的機車租賃行租用機車,但僅繳交一個月租金後就未依約繳交,許男事後向警方提告侵占,歐男今年三月間遭警方查獲。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歐男先前案件執行完畢五年內,仍故意犯下性騷擾、酒駕、侵占等罪,可見先前所受處分,不足以讓他警惕,依累犯規定加重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