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國華人壽保險公司前董事翁德銘,被控於前立委何智輝夫婦二十四年前取得苗栗市久俊工商綜合區開發許可後,同意國華人壽貸款二點五億元,但放款後無法收回,遭國華人壽提訟求償。更一審認定翁男違背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義務,判他應連帶賠償二點五億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同案被告前立委何智輝、王素筠夫婦,二審判決兩人應賠償二點五億元後未上訴,已判決確定。
判決指出,何智輝夫婦取得久俊工商綜合區開發許可後,於民國八十六、八十八年向國華人壽貸款二億元、二點五億元。時任國華人壽董事長張貞松、董事翁德銘,指示下屬以不實鑑價及分批貸款方式違法核貸放款,造成國華人壽損失,國華提訟求償四點五億元。
在八十六年核貸案二億元部分,何智輝夫婦與張貞松遭法院判決須連帶賠償國華人壽二億元,因未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已確定。
在八十八年二點五億元部分,二審高院更一審指出,翁德銘明知當時貸款案將增加公司資金風險,卻未報予董事會決議,逕自命授信人員放貸,顯然違背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義務,應對國華人壽負起違反董事委任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判決翁男須連帶賠償二點五億元。
翁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