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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商取締期限已至經發局 籲違法攤商儘快提出合法申請
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高雄市經濟發展局昨天再度提出呼籲,有關規定的七年年限,十一月十二日到期,請目前未經核准設置的道路上既存攤集場,儘速籌組自主管理組織,做好自主管理暨敦親睦鄰工作,同時取得當地住戶同意書,並於十一月十二日前依法向經發局提出籌設申請資料。
高雄市攤商在道路上違規營業非常普及,但也造成交通、噪音的影響,屢被檢舉,高雄市政府於一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制定「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輔導攤商申設及加強攤集場管理委員會的自主管理能力,對於未經核准設置的道路上既有攤集場,原訂申請期限三年內提出申設,獲得同意後可繼續營業。但鑑於期限原為三年,仍有許多攤集場未提出申請,為了避免對攤販生計造成衝擊,市議員於一0四年提案修正法規,將申請期限延長至七年,但如今期限已至。
為避免對攤販生計造成衝擊,經發局也提供閒置市場用地或鼓勵民間團體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提出規劃設置道路範圍外的攤集場供攤商使用,同時將積極輔導道路上攤商進駐本市合法公有市場或攤集場營業,以維法制及攤販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