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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1枚指紋起訴慣竊 判無罪
法官指摸車門情況很多且無直接證據 檢不服上訴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檢察官用七年前留在小貨車門的一枚指紋,比對後起訴一名剛出獄一週的慣竊,偷車內的兩萬元,但法官認為車子停在道路上,摸車門留指紋的情況很多,也無監視器直接拍到竊嫌,無直接證據可證明盧男所偷,判他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七年多前的一天中午,張姓男子開老闆的自用小貨車,到中西區郡西路製冰廠買冰、載冰,上車後發現放在副駕駛座上提袋不翼而飛,有現金兩萬多元、身分證、駕照及四張金融卡,報警處理。警方在小貨車左前方車門採到三枚指紋,當時並未比對出相符者,六年後再次送刑事局其中一枚比對出盧姓男子,依竊盜罪起訴。
台南地院審理,盧男否認偷竊並辯稱,每個人走過去摸車門都會留有指紋,他也不知道指紋是如何出現在車門的,如果他偷的話,車裡面應該也會有指紋。法官認為,失竊地點處未裝設監視器,也無直接證據可證明該起竊案何人所為。
檢方上訴稱,車門把手具有開啟車門、進入車內的功能,一般人基於尊重他人財產權並避免啟人疑竇,不會任意碰觸車門把手及其附近位置。且盧男有多次竊盜前科,與本案犯罪情節相似;且案發時,盧男才出獄七天,也無法說明與該車及停車地點有何關聯性,合理推論該指紋確是盧男特意接觸而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