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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城廣角鏡 〉NCC不是網路戒嚴,而是擴權又濫權!
褚瑞婷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於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三讀通過,包裹通過的相關增修案共有十三案。然而,藉由這次行政院組織改造的機會,讓台灣數位國力能正式以固定的政府組織作為後盾,不需要再藉由繁複的跨部會協調,或由政務委員主導的多個特殊任務型辦公室作為臨時單位,而是將各級政府機關的數位發展相關業務收攝至數位發展部後,提出以整體國家發展為前提的數位政策方針。
有鑑於大型部會辦公場所的設立與選址不易,數位發展部的選址問題尚未定案。對此,台南市長黃偉哲非常積極的爭取數位發展部至台南落腳,並提出沙崙綠能科技示範場域的案例,認為該區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綠能建設的項目興建完工,並在國內外大廠及法人團體陸續進駐與合作,且周邊亦有大學機構作為優勢的前提下,強力爭取數位發展部落腳台南。
當中央與地方都正為數位發展部的設立費盡心思之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卻像是趁火打劫一般,在NCC組織法修正案中增加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業務,例如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的訂定、法令的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通訊傳播網路設置的監督管理;通訊傳播傳輸及網際網路內容分級制度等等。為了落實前述監管業務,NCC已公布最新版本之《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當中將網路服務相關業者分為五大類別,將依草案架構進行不同程度的監管措施。
若以修法形式來說,在法律保留原則的前提下,NCC的確得以增設網際網路相關業務,但若以NCC此次實質增加的業務範疇來說,卻是嚴重逾越網路言論自由的界線,並對新興媒體事業的蓬勃發展非常不利。
NCC藉由修法行為,擴張網路事業的監管權,讓NCC各類能廣泛的將眾多新興網路服務業者列管,特別是針對具有市場領導性的業者,還要定期公布名單。然而,NCC知道網路事業不是特許事業,不能採事前審查原則,卻還是採取事後審查機制,而非先要求業者提出自律規範,逕自以政治力規範市場領導者的相關義務,此舉就像是對市場領導者的「反發展條款」,不過多數業者對此都還沒表示意見。
其實,NCC並非第一次提出這類做法,如何認定市場領導者、業者對於商業機密的相關資料「能保護到哪裡」等類似的問題,過去也曾有OTT業者表示並不樂見主管機關將「法律優於自律」的做法。
更者,在網路相關業務並未被納入NCC的明確職掌範圍之前,NCC就已經對網路相關產業提出指導意見。根據媒體報導,二0一九年九月,行政院指示NCC接手OTT業務,NCC因故開始著手研擬《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俗稱的OTT專法。現在回頭看來,當時的行政院要求NCC逾越組織法權限,涉入非屬NCC業務範疇的網路業者。那麼,過去行政院能「指揮」NCC濫權,那未來的NCC是否將會「合法」對網路業者進行更高強度的管制措施,這是《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備受關注的焦點。
總的來說,數位發展部的成立是好事,NCC擴張網路相關業務的監管權力令人憂心,《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是否會對台灣的網路言論自由造成負面影響,而大型的線上影音串流業者或社群內容平台又將如何因應,都是今年在通訊傳播政策與產業非常重要觀察方向。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永續發展組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