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婦聯會前主委辜嚴倬雲、女兒辜懷如與劉姓助理,遭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指控毀損婦聯會一百七十箱資料,提告侵占及背信等,台北地檢署認定辜姓母女等雖碎紙丟棄檔案,但因超過時效等理由,七日將三人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從婦聯會搬運到台泥德惠大樓置放的兩批物品,一批為辜嚴倬雲的私人物品,一批為婦聯會的會務資料,兩者紙箱外觀、搬運時間與存放目的均不同,足認兩人辜女等均知悉本案一百七十箱資料為婦聯會所有,並非私人物品。
檢方表示,本案資料銷毀時間為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辜嚴倬雲當時人在國外,至年底才返台;辜懷如同年十月到十二月底三度出入境,兩人仍急於銷毀該批資料,顯然別有用意,認定是故意毀棄婦聯會資料無誤,但婦聯會始終未向母女索要本案資料,不構成業務侵占罪。
且母女兩人是為避免她們保管的婦聯會資料遭促轉會調查,進而擅自銷毀該批書面文件,主觀上顯然有別他圖,應非出於將資料納為己有的意思,沒有侵占意圖。母女的行為也不構成背信罪。
檢方認為,母女的行為構成毀棄文書罪,但婦聯會於一0七年三月九日即知悉辜嚴倬雲等三人涉嫌毀損文書,卻遲至去年提告,已逾六個月告訴時限,此部分依法不得再行追訴。